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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8/28 10:45:21 点击: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结合《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深宝府〔2005〕56号)及宝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等事项,由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对于特殊个案,可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帐,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二)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参照宝安区原有划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划定。拟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原则上按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如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空地,按六五折确定用地规模;

(三)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原则上在本社区内划定。

第六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纳入年度制定计划,已通过项目专项规划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二)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调入更新范围;

(三)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核减相应的指标。

第七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其局部调整及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只有少部分面积冲突需要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建筑物跨红线、与已批地或规划冲突等),可优先结合用地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不在优化调整后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收回;

(二)经优化调整后,对于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15%或冲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可申请异地调整;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冲突面积未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用地由政府收回,相应指标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三)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已生效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

(四)已建工商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生效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本条涉及由政府收回的用地,其地上建筑物涉及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后,土地无偿交回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其地上建筑物不涉及拆除重建的可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房地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因与现行规划不符(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地、高压走廊、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或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等原因导致原地块不能开发利用的,或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确需异地调整置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但已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的除外:

(一)原则上仅限在本社区内划定。按照“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的原则进行调整置换。若本社区确实没有建成区可调,经街道办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可调到本社区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零星空地上;

(二)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且交回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可将其视为未建地进行调整;

(三)拟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的划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四)因与规划冲突调整置换的,调整前地块应纳入土地整备范畴。属于未建地调整置换的,按规定完善补偿手续后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属于已建地调整置换的,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并在调整置换的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第九条  在征得未建房户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并充分保证其住房权益的前提下,非农建设用地的未建房户指标,可以采取一个或多个社区统建方式处理,也可划入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方式处理。

第十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申请将面积较小难以独立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在保证周边设施用地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的原则整合后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异地调整置换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辖街道办初审并出具意见,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在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辖街道办初审并出具意见,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调整置换等用地,原则上不得在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补偿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选址。

第十三条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城市更新和自拆重建的,有关方案内容(含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应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调整打折等原因导致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书面声明放弃相应的指标,并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土地补偿。

原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如需变更到本原行政村内某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应由原行政村及其所属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予以公证。

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应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负责做好有关用地指标调整和核减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是指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辖区范围。

第十七条  区财政、规划国土、城改、查违、土地整备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

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办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宝安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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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旧城改造网团队 来源:深圳规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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